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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为群众办实事丨反诉又上诉,农业纠纷究竟谁之过
文章来源: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-09-30    点击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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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啥?我成被告了?”

听说自己被告上法庭,即将面临一场官司的时候,李老汉脑子嗡嗡作响,连喝了几大口凉水才把火压住:“我自己的损失还没人赔呢,他们还敢来告我?”

这事儿摊在谁身上谁都恼。几年前,李大爷承包了160亩稻田,农作物生长不易,一怕天灾,二怕虫害。天气不可控制,虫口夺粮就成了每个种植户的“持久战”。

2019年,李大爷与某农资有限公司签订《病虫害防治服务合同》,约定该公司为自己的134亩稻田提供无人机植保服务,这份合同就成了这场官司的起因。

作为证据,原告将欠据拍在法庭上,上面清清楚楚的写着:当年的7月26日,8月25日,9月4日,该公司按照约定提供了三次飞防服务,合计包含服务费及药物费17700元,但李大爷拖欠至今不肯给付。

面对这份欠据,李大爷也有话说:我与你们签订合同是为了防治病害,如今你们办事不力,导致水稻大面积爆发稻曲病,我还没处说理,你倒先把我告了?法庭之上,李大爷当场反诉,要求农资公司赔偿水稻减产的经济损失。他也同样提供了一份证据:由高邮市植保质监站发布的水稻病虫害防治意见,上面明确要求应在8月15-18日进行后期防治。原告提供的三张欠条,恰好能证明该公司没有按照文件标准进行施药,导致了水稻大面积爆发虫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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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药迟了7天,真的会对水稻造成这么大的影响吗?原告辩称,栽培、气候、污染、肥料等许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农作物长势,不能确定施药时间是稻曲病的直接原因;而李大爷则认为,他曾在8月15日前后多次要求对方进行飞防,却被该公司以“我司农药药效较好,不需要再次防治”为由拒绝,如今全村都没事,只有他们家的稻田出了事,自然是该公司付全部责任。

该案的承办人是民一庭的法官于谦,他认为,既然施药时间对稻曲病的影响是本案争论的关键,还是要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。为此,他专门来到了高邮市农业局植保站。

在植保站,法官调取了当年的气象记录,并对稻曲病发作的温度和湿度进行了详细的了解。技术人员表示,致病真菌的孢子量在7天内便可繁殖一代,李大爷的稻田施药延迟了7天,恰好错过了虫害的最佳防治时间。即使事后又采取了两次飞防服务,仍然未能阻止水稻大面积爆发稻曲病。同时,通过横向对比该地区其他稻田生长状况,可以认定该公司的违约行为与稻曲病存在因果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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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过调查审理,法庭认为:双方签订合同时,没有对具体飞防时间作出约定,形成了合同漏洞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规定:履行方式不明确的,应当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。但该公司既没有按照农业主管部门意见执行,又对李大爷的要求置之不理,明显构成合同违约,并对李大爷的稻田造成严重损害后果。因此,即便签下了欠条,法院仍认定李大爷的拒绝履行能够成立有效抗辩,判决驳回了该公司追索服务费的诉讼请求。

同时,由于未能及时统计稻谷收割的实际产量及受损程度,李大爷的反诉主张也未得到支持。在后来的上诉中,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后决定,驳回上诉,依法维持原判。

农业生产无小事,现代科技虽为耕种劳作减轻了负担,但是采取新技术的同时更要遵循农作物生产的客观规律。农户在遭受损失时,应注重相关证据保存,通过技术部门测算出农作物的具体受损程度及实际减产量,避免在后续索赔中证据不足,导致权利无法实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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